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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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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管理的通知

校属各单位:

为加强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管理,规范公务出差审批工作,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,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,依据《长春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》关于公务出差规定,通知如下:

一、严格履行公务出差审批报备制度

1.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须严格履行审批报备程序。

2.校属各单位外出参加会议、调研、交流、咨询、参赛、进修培训、科研项目、联系生产实习等活动均属于公务出差事项。

3.严禁无实质内容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、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,出差期间不得安排与工作无关的参观、游览等。

二、公务出差审批程序

1.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时,应填写《长春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审批单》(见附件),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。审批单交由学校办公室行政科备案。

2.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务出差,由主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同意外,还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。

3.党务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党委书记需经校党委书记审批同意;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需经校长审批同意。其它处级领导干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
4.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填写“长春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审批单”经由主管(联系)校领导签字后,交由学校办公室行政科统一报党委书记、校长签字备案。

5.副处级领导干部出差需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,并报告主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
6.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公务出差时,由召集单位统一履行审批程序。

7.因公赴国外出差按照国家有关出国管理规定执行。

8.因私外出参照通知要求执行。

三、其他要求

1.严禁先出差后报批,或者在填写审批单时弄虚作假,否则,取消差旅费报销的同时追究出差人员的相关责任。对因擅自外出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。

2.公务出差期间保持通讯畅通,行程、时间有变化的,要及时说明行程变化情况及原因,向审批校领导请假。征得同意后及时告知本单位。

3.公务出差结束返校后,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办公室销假。

4.学校OA系统中请销假平台建设完成前,使用纸质审批单履行请假手续。

特此通知。

长春理工大学

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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